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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房產證抵押貸款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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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房產證抵押貸款是否可行?

我們都知道在辦理貸款時,房屋抵押是可以成功辦理的。那作為房產一種特殊形式的農村宅基地房產證抵押貸款是否可行呢?有哪些法律規定?這個問題也是農村很多需要資金週轉的朋友們尤其關注的問題。下面來看下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答案。

一、農村宅基地房產證抵押貸款的可行性

農村宅基地房產抵押貸款在我國法律上是不允許的。不過目前部分農商另闢蹊徑,也使得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有了一定可行性。需要農村宅基地房產抵押貸款的朋友可具體諮詢當地農商是否受理。

二、農村宅基地房產證抵押貸款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九十八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農村宅基地房產證抵押貸款存在的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居民在轉讓房屋後,將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在實現抵押權時,房屋可以查封,但地不能賣,也將導致抵押權無法正常實現。因此,無論在集體經濟組織外部,還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均不得將宅基地使用權用於抵押。而且,不僅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也不能抵押,否則,由於存在宅基地不得抵押的法律規定而使房屋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房屋的抵押權。實踐中以農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標的的,該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我國法律明文禁止宅基地使用權辦理抵押貸款,對於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抵押的問題,可以進行具體分析。在我國,房屋所有權轉讓一般實行“地隨房走”的原則,如果允許抵押房屋,那麼宅基地使用權也應該一併抵押。允許抵押農村宅基地,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因實現抵押權而喪失宅基地的村民,如果不能再次分得宅基地,其居住將難以解決。

雖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於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一旦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築材料作為動產優先受償。將房屋拆除後以建築材料還債,這無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價值,也是一種浪費。而且,最高法院曾專門作出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據此,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債權人實現抵押權也存在障礙。另外,國土資源部“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的規定,限制了農民對房屋的買賣。因此,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一般不願意接受借款人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建議你向信用社提供其他擔保,一般情況下不要用宅基地上的房屋作抵押。

所以,雖然農村宅基地房產證抵押貸款是有一定可行性的,但該貸款方法並不受法律支援,只是相關部分農商獨闢蹊徑開拓了此項擔保貸款,但是如果後續出現問題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還有可能失去基本的居住條件,無家可歸。所以小編也提醒大家,如果能提供其他擔保財產,還是不要選擇此種方法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