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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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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勞務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委託合同與僱用合同都屬於提供勞務類的合同,這是二者的相同之處,但二者是不同的,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1)勞務合同的訂立目的在於由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而不在於實現僱用人的預期利益,這種勞務一般表現為受僱人利用自己的勞力為僱用人提供一定的勞動;而委託合同的訂立目的在於由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事務,實現一定的預期利益,受託人提供勞務不過是滿足這一目的的一種手段。

(2)受僱人依據僱用合同提供勞務,必須服從僱用人的指示,自己一般不享有獨立的酌情裁量的權利;而受託人雖然須依委託人的指示處理事務,但一般卻享有一定的獨立裁量的權利。

(3)僱用合同為有償合同,不存在無償的情況;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二、委託合同的特徵

1、委託合同是建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相互信任基礎上的。

委託人之所以選定受託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託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瞭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託人之所以接受委託,也是出於願意為委託人服務,能夠完成委託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於對委託人的瞭解和信任。因此,委託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願,委託合同關係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係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受託的事務,不經委託人的同意,不能轉託他人處理受託的事務。同時,在委託合同建立後,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託合同。

2、委託合同的標的是處理委託事務

委託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委託人為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關於委託事務的範圍,《民法典》並沒有將委託事務限於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於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託事務的範圍也並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託事務必須是委託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3、委託合同一般是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託事務

受託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處理受託事務的後果,直接歸受託人承受。這是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4、委託合同是雙務諾成合同。委託合同於雙方達成一致協議時成立 ,不論是否有償,雙方都負有一定的義務。

5、委託合同可以是無償單務合同,也可以為雙務有償合同。凡屬於民事日常生活與活動的事務,通常為無償單務性委託合同。只有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要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委託合同方成為有償雙務合同。

6、委託合同的標的是處理事務的行為,委託合同只強調以處理事務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務且有成果為要件。委託合同不適用於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和履行人身性質的債務的行為。

勞務合同是有償合同,不存在無償的情況;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此外,勞務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還體現在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同、訂立合同的目的不同等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