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節假福利>產假>

產假規定 | 產假有哪些規定?

產假 閱讀(5K)

一、產假新規定

產假規定,產假有哪些規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同時對獎勵保障等計劃生育配套制度進行了調整完善。其中包括,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刪除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條款,規定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等,有利於更好地保護育齡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相關規定國家規定產假天數具體如下: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對此,人口計生法修正案草案對第二十五條作出修改,將“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據《人口計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區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生育二胎規定

不少地區將晚育範圍確定為已婚婦女23歲(或24歲)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屬於晚育範疇,相應晚育獎勵的產假將無法享受。加上二孩不屬於獨生子女,相應增加的產假也無法享受,一般二孩產假就只有國務院相關規定中明確的98天。

產假規定明確規定了職工可享受98天產假,產前可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多15天,未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二孩產假只有98天,新的《計劃生育法》針對產假的調整我們作為即將生產的媽媽要詳細瞭解,以免公司因為自行修改產假日期而對我們的健康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