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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徵繳辦法規定的滯納金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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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徵繳辦法》規定的滯納金標準是多少?

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徵繳辦法規定的滯納金標準是多少?

《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徵繳辦法》規定的滯納金標準,是根據《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徵繳辦法》第十五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二、《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徵繳辦法》對違反規定辦理社保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第二十一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更、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徵繳外,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遲延繳納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情況,是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單位所認定的標準是不同的,涉及到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的標準來辦理社保的,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