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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罰款滯納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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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違章罰款滯納金標準是什麼?

交通違章罰款滯納金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條規定:交通違法者自領到交通違法憑證15日內必須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或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從第16日起每日按罰金的3%收取滯納金。

公安部最近釋出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其中一條為“交通違法罰款滯納金不得超過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未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規定。實際執行中,當事人一旦延遲交納罰款,就可能出現加處的罰款數額大於原處罰款數額的情況。其中有相當多的人是因為不知道自己已經有違法行為被處罰,或因客觀原因沒能及時繳納的。

公安部公佈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的規定。這就是說,“天價滯納金”、 “滯納金滾雪球”現象將從此終結。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沒有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規定。實際執行中,一些當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遲繳納罰款,造成加處的罰款數額遠大於原處罰款數額。

為解決這一問題,修訂後的《程式規定》參照有關法律規定,增加了一條規定,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此前,修訂徵求意見稿在公安部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群眾對此進行了熱烈討論,82%的意見贊成這樣規定。

《程式規定》提出,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的9種違法行為資訊,應當予以消除: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的;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因交通訊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要求的;記錄的機動車號牌資訊錯誤的;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發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專門規定了交通協管員的工作要求、工作任務和禁令規定。一是明確了交通協管員要在交通警察指導下承擔部分執勤工作。二是明確規定交通協管員可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交通安全宣傳”、“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接受群眾求助”等5項工作。三是規定交通協管員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要進行繳納相關罰金的話,必須要在指定期限和指定的銀行進行繳納,如果不進行繳納的話,交警部門有權向違規方收取一定的滯納金,但是對於滯納金的相關規定,我國也是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的一般來說,收取的滯納金是不能夠超過罰金本身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