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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當月請病假有全勤獎嗎

病假 閱讀(9.17K)

一、職工當月請病假有全勤獎嗎?

職工當月請病假有全勤獎嗎

1、請病假是沒有全勤獎的,請病假了就等於沒有出全勤(不管是什麼原因請假,也不管請的是什麼假),沒有全勤獎是很正常的事情。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員工病假期間有哪些待遇?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果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後,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依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一)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單位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二)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其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如果單位不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除了國家法定節假日和正常的休息日,其他情況下無論是請病假還是事假,這樣的話肯定是不能再和用人單位去索要全勤獎的。還有,員工本人最起碼對自己的出勤天數是心中有數的,雖然病假期間沒有全勤獎,但是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也無權直接單方面辭退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