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訂立>

保管合同成立條件包括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2.97W)

一、保管合同成立條件包括哪些?

保管合同成立條件包括哪些?

保管合同成立的條件包括訂立合同的雙方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且須有相應的轉交行為,因為保管合同是實踐性的合同。一般來講,自寄託人將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經驗收後,合同才成立;寄託人沒有交付標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還沒有成立。如果在訂立合同時,保管人事先已經佔有保管物的,則保管合同自簽訂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成立時應當注意的問題包括哪些?

(1)當事人的約定應當表現為文字或其他可以確認的書面形式。否則,難以確認的,不足以證明保管合同當事人同意合同於交付以外的時間成立,保管合同仍於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2)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將對保管物的佔有移轉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間接交付。如保管人已佔有標的物,以簡易方式交付即可,佔有約定也可成立保管。如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嗣後由出賣人為買受人保管。

(3)如保管人與寄存人事前僅有口頭約定,其後,在前保管人或寄存人改變主意,不接受保管物或不交付保管物,因為保管合同尚未成立,則改變主意的一方並不構成違約,對方當然無權請求強制履行,也無權請求法院追究其責任。

(4)如保管人與寄存人於保管物交付前,已訂立合同,明確約定保管合同於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為屬於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應受法律保護。此時,保管合同雖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由上文可以知道,當寄託人將需要保管的物品交付給保管人,經保管人驗收後,合同就成立,值得注意的是,當知識提出想要寄託物品時,合同是不成立的。

三、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雙務不要式合同,有償或無償須根據當事人約定。

保管人對於寄存人移交的保管物只存在暫時性的佔有,並不享有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處分權等,即保管人在返還保管物時是必須將保管物的原物以及保管物在保管期間產生的孳息全部移交寄存人的,但是如果是有償的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是需要支付保管人一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