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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女職工產前病假可以請多久?

病假 閱讀(2.17W)

實際上產假和病假這本身就是不同的兩種性質,有少部分女職工在生產之前並不是因為身體不舒服想要請假,只是覺得身體太過於疲憊單純的不想上班而已,所以在產前想要以休病假的方式和公司請假。但是自己在成家之前又比較關心在我國女職工產前病假可以請多久?

在我國女職工產前病假可以請多久?

一、在我國女職工產前病假可以請多久?

產前病假是按照病假執行,享受病假工資。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綜上所述,病假即為醫療期根據工作年限不同,最高可以達到24個月。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孕期員工長期請病假的話怎麼辦?

女職工保胎假,有醫生證明的,可以請病假

懷孕不能作為直接休病假的理由、且懷孕也並非絕對保護傘,若女職工未有相關醫院證明擅自休假,用人單位可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將該行為

視為曠工行為,超過一定天數,可以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曠工期間可不支付工資。懷孕並不能成為違紀行為的保護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女職工“三期”內同樣可以被解僱。

三、醫生開病假條總體原則

1、具有醫師及以上職稱且具備處方權的臨床醫生,才具有發放病假建議書(或病情介紹書)的職權。

2、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建議書,同時在病歷(含門診病歷)、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建議書必須經醫務科加蓋公章方能有效。

3、各專科醫生(除急診值班醫生外)不得簽發非本專科的病假建議書。簽發病假建議書日期必須與診治日期相一致。凡是提前開具或日期推後2天以上者,視為無效病假建議書(或病情介紹書)。

4、一般門診病人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門診特殊病人休假詳見附件。

5、一般住院病人出院後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住院特殊病人休假詳見附件。

6、住院病人出院後,對患有短期內難以康復的較嚴重的疾病者,可一次休假3-6個月,3個月內必須科主任稽核批准、簽名,3個月以上須經醫務科稽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如需陪護者,可註明需陪護天數,但一般不超過6個月。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當中沒有產前病假的這種說法的,生產之前如果真的要休病假,也必須要有醫院的病假條,而且是按照其他正常狀況下的病假來處理的。如果懷孕根本就沒有生病卻開了假的病假條,或者在生產之前一直無緣無故的不來上班,公司是有合法的藉口可以開除懷孕的女職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