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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病能開長期病假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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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病能開長期病假條?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哪些病能開長期病假條?

一、哪些病能開長期病假條?

例如癌症病人、尿毒症、嚴重心血管病人、嚴重職業病、嚴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等。如因公病休者,發全額工資,如因病假超過6個月者應發放病假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三、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四、計算方式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五、其他情況

1、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2、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殘,除按規定比例發給職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外,還應發給各項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生活補貼;

3、如上述的病假待遇低於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與各項生活補貼之和(現為97.44元),原則上按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與各項生活補貼之和的標準發給。

對於可以請長假的病狀一般是得了癌症、嚴重職業病等相關人士才能請長假。孕婦是在生產前的一個月才能夠請假。對於請假沒有超過6個月的員工,單位必須按照在職工資發給員工。如果員工請假超過6個月可以支付病假工資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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