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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公證後 | 繼承權公證撤銷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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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公證後,繼承權公證撤銷得了嗎

繼承法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前可以放棄繼承的權力。在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時,其他繼承人可能會要求他寫一份協議並進行公證。在公證後繼承人可能反悔了,想要撤銷公證。那麼放棄繼承權公證撤銷得了嗎?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放棄繼承權公證能撤銷嗎?

放棄繼承權公證書不能撤銷。因為,辦理該公證時,放棄繼承權是真實意思表示,公證書並沒有錯誤,不具備撤銷公證書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二、公證撤銷的法定事由

《公證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複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複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公證機構收到複查申請後,應當指派原承辦公證員之外的公證員進行復查。複查結論及處理意見,應當報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審批。

公證機構進行復查,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核實,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二)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三)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四)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

(五)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式規定、缺乏必要手續的情形,應當補辦缺漏的程式和手續;無法補辦或者嚴重違反公證程式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被撤銷的公證書應當收回,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放棄繼承權公證時在繼承人自願的情況下,做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的結果,因而不能撤銷,且又沒有法定的可撤銷的事由的情況下是不能撤銷的。所以大家對於繼承權或其他權利的放棄一定要謹慎。如果大家還有什麼想要了解的可以致電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