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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公證嗎

遺產繼承 閱讀(3.25W)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公證嗎

一、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公證嗎?

1、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願。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2、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繼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比如,負有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即使放棄了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生前因生活、就醫所形成的債務,仍應在自己的義務範圍內負擔必要的償還責任。又如,繼承人不得以放棄對已故配偶的遺產的繼承權為由,規避對雙方子女的撫養義務。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

二、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1)為了早點繼承財產,故意將擁有財產的主體(也就是我們說的被繼承人)殺害

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具有某種殺人的動機,只要是故意對被繼承人實施了殺害行為的(不論最終是否造成了被繼承人的死亡),都會依法被法院剝奪期其繼承權,如果是意外情況不小心將被繼承人殺害的,或者不是殺害而是故意傷害被繼承人的,後果不管是被繼承人死亡的,都不會喪失其繼承權。殺害的不是被繼承人本人的,也不會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有幾個的,為了爭奪繼承權而把其他繼承人殺害的。

當然這種情況主要是以爭奪繼承權為目的而把其他繼承人殺害的,會失去繼承的權利。目的不是為了爭奪財產的,不知道是出於什麼目的把其他繼承人殺害的,會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會因為殺害了其他繼承人而失去繼承的權利。

(3)對被繼承者實施暴力等虐待現象或者遺棄的。

遺棄被繼承者的繼承人主要是因為被繼承者沒有的生活能力,需要照料,而繼承人不履行此義務,對其遺棄的。對老人的生活狀況不管不問,放在一邊的。虐待主要是指繼承人具有暴力傾向,且把矛頭指向被繼承人的,以非法手段對其捱打等,情節嚴重的直接判決喪失繼承權,而情節不是很嚴重的,需要由法院根據被繼承人被虐待的時間,被虐待的程度以及繼承人的悔改態度來判決是否讓繼承者失去繼承權。

(4)對遺囑進行偽造,造假的情節嚴重的,將喪失繼承權

就是對原本的遺囑做出了不合法的改變,歪曲事實,充當被繼承人自立遺囑的,或者私自毀滅遺囑後擅自假造遺囑的,以不合法的手段對被繼承人進行威脅讓其根據自己的想法來立遺囑的,控制了他人的人事自由權,若出現這幾種中的任何一種,直接喪失其繼承權。如果對其是否應該撤銷繼承權而產生了糾紛,則由法院來判斷推理,從而判決是否擁有繼承權,但是,判決下來的任何一種結果,都應該接受並且服從,承擔其後果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放棄繼承權的當事人一般不會主動去辦理公證,是其他人擔心當事人以後再來繼承遺產,所以才想要對這份放棄繼承權的書面宣告辦理公證。但開頭也提到放棄繼承權沒有必要辦理公證,而且,當事人自己不想去的話,其他人無權代為辦理公證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