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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公證的效力

遺產繼承 閱讀(1.03W)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公證的效力,可以證明法律行為存在,證明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具有最強的證明力。

放棄繼承權公證的效力

法律依據: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一)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提存公證;(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三)證明民事協議;(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五)辦理證據保全、製作票據拒絕證書,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智慧財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諮詢;(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