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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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