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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中財產價值如何確定

夫妻協議離婚財產糾紛中的財產範圍,既包括離婚協議中末涉及的財產,也包括《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一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及偽造債務侵佔的另一方的財產法。

離婚後財產糾紛中財產價值如何確定

審理離婚後的財產糾紛,財產的價值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確定:若屬於雙方約定或法院判決不予處理的財產,財產價值以處理時的市場價值確定;若屬於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財產價值的確定可適用“就高”原則,即離婚時財產的市場價值高,以離婚時的市場價值確定;處理財產時的市場價值高,以處理財產時的市場價值確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