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當事人的財產按照雙方協商進行定價,如不能協商的可以進行拍賣或者協商進行辦理。保護當事人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辦理。我國的司法部門按照案件的實際案件情況進行辦理,解決這類案件的糾紛。
二、房屋價值的確定方式分為以下四種:
1、雙方對房屋的價值和折價補償達成一致意見,按該價格處理;
2、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且同意競價的,價高者得;
3、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得,拍賣該房子,拍賣所得價款再進行分割;
4、雙方對房屋的歸屬和價款都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要對房屋進行評估,以評估價作為分割房產的價值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