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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決離婚財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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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決離婚財產糾紛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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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糾紛判決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離婚調解協議中財產分割問題違反了自願原則及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離婚財產糾紛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果涉及調解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調解書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應另行起訴。

2、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裁定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是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於不能滿足上述條件的再審申請予以駁回。對於沒有分割過的財產要求在當事人發現此財產的兩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此期限的法院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