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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案由怎樣確定

財產分割 閱讀(3.04W)
離婚後財產糾紛案由怎樣確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或多或少都會產生部分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那麼,離婚後財產糾紛案由怎麼確定?
離婚後的財產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當事人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並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對於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二、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但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四、婚姻關係結束後,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五、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