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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處理是怎樣的?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1.85W)

一、建築工程質保金返還需哪些資料

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處理是怎樣的?

建築工程質保金返還需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築工程合同;

(二)保證金合同;

(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二、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確立了工程質量高於合同效力原則,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或者原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後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但修復費用應當由承包人承擔。無法修復和修復後仍然不合格的建築工程,無任何利用價值,只能剷除重建,嚴重背離發包人締約目的,讓其接受並支付工程款違背公平正義原則。施工合同當事人對建設工程是否合格存在爭議的,可以提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以鑑定結論為準。

修復後仍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合同雙方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發包人投資付之東流,建築材料變成建築垃圾,損失包括投資、建材價款、勞務費、裝置租賃費、貸款利息、對第三人賠償金等;承包人勞而無果,損失包括機械裝置租賃費、工人工資、墊資等。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相關法律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