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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規定是怎樣的?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1.07W)

一直以來工程的質量問題,都說我們國家非常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因為質量問題威脅到人們的安全,所以工程的質量是非常重要的。當然,如果工程質量出現問題,肯定是需要承擔責任承擔責任,涉及到一個責任主體的確定很多人想知道。建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規定是怎樣的?

建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建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規定是怎樣的?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有哪些人

1、建設方;

2、施工方;

3、設計方;

4、監理方。

二、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各自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又有哪些

(1)建設方的質量責任是使專案按照預期的質量標準,滿足整個專案的使用功能和達到必要安全要求,使專案能夠正常的投入使用併發揮效益。質量義務是確保建設專案滿足國家的強制標準和相關規範、規定要求。

(2)施工方的質量責任是確保施工過程符合承包合同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並且其不良記錄,包括勘察、設計、施工、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監理等單位的不良記錄,應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年檢和資質評審的重要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

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都要由施工人承擔責任。這些責任包括由建設施工人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工程進行修理、返工或改建並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施工人因施工質量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對工程進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達到約定的質量要求。如果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工程遲延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這裡的違約責任包括賠償發包人因逾期交付受到的損失,按照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減少價款、執行定金罰則等。發包人可以根據施工人違約程度和損失大小,合理選擇請求施工人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建設方、施工方、設計方、監理方需要各派一名代表成為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在工程驗收時,四方代表需要在現場,若發現質量不符合規範,需要進一步確認是那方面出現了問題。最終被確定有問題的一方代表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不明的,由四方共同承擔。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的是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最主要的當然就是施工方,不過在我國,除了施工方之外,還存在著設計方。當然,這是需要根據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來確定最終的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