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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保修期的規定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2.21W)
市政工程保修期的規定
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規定,道路保修期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為2年;綠化按照雙方所簽訂合同的具體約定進行處理。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屋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