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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違約糾紛案例有哪些?

工程糾紛案例 閱讀(2.15W)

一、案情簡介

工程違約糾紛案例有哪些?

甲公司是一家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2004年3月12日,乙公司作為發包人,與甲公司簽訂了《鍋爐房鋼結構施工合同》,工程價款43萬元,合同主要約定:“

1、合同簽訂後三日內發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備料款合同價的50%;

2、工程工期:3月20日至4月30日;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採用固定合同價款;

4、工程質量標準為一次性合格;

5、工程驗收: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收到驗收報告後,視整體工程完成情況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

6、違約責任:

(1)違約者向對方支付合同價款2倍的違約金。

(2)工程每逾期一天,乙公司罰甲公司1000元,直至竣工。”等。

合同簽訂後,乙公司3月17日才支付甲公司工程備料款。甲公司進場後,乙公司也未按照約定為甲公司施工提供電源等條件。合同在履行過半,甲公司提出由乙公司提供材料。甲公司、乙公司通過互致信函方式,議定:工期順延至5月20日,承包方式變更為由乙公司在5月2日前供料。但乙公司卻於5月10日以甲公司工期和質量不合格為由單方提出解除合同,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甲公司施工質量不合格,解除原施工合同,由甲公司承擔合同價款2倍的違約金,承擔逾期交工違約金10萬餘元,承擔維修費用12.6萬元等。甲公司提出反訴,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金10萬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未通知甲公司即直接委託某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鑑定中心對工程造價和工程質量及維修費用進行鑑定,鑑定工程質量不合格,若拆除重做需要12.6萬元,若區域性拆除需要5.9萬元,維修費用2.95萬元,設計費用2萬元。甲公司對該鑑定提出異議,並又依法申請重新鑑定,但在一審法院決定委託某省高階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鑑定中心重新鑑定期間,乙公司擅自選擇沒有鋼結構施工資質的丙公司對該工程進行了維修,致使重新鑑定時無法對工程質量及其維修費用作出結論。

一審審理結果:法院認定甲公司沒有按照施工工期完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履行期間雖然存在信函來往,但屬於要約,不能認定為工期、供料方式的合同變更。維修費用實際已經支出,維修公司是否具備鋼結構資質無關緊要。判決:由甲公司承擔違約金40萬元,逾期交工違約金6萬元,承擔維修費用12.6萬元。駁回甲公司反訴。由甲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4.5萬元。合計63.1萬元。

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結果:法院認定合同變更成立;雙方在履約中均有違約行為;關於工程質量問題,在鑑定期間乙公司擅自讓其他公司維修應當負有一定責任。雖然該鋼結構工程需要維修,但由於乙公司選擇不具備鋼結構施工資質的丙公司予以維修,該維修費用不應當得到支援,但考慮工程確實需要維修,可按照第一次司法鑑定的維修費用合理計算。經法院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甲公司一次性補償乙公司15萬元,雙方各自預付的訴訟費用、鑑定費用各自承擔,其他事宜雙方再不相互追究。

二、辦案過程

律師在接受被告甲公司的委託後,針對案件具體情況作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整理出清晰的辦案思路,提出了論據充分、條理分明的代理意見。

(一)律師辦案過程

1、按照最高院證據規定收集證據,並按照舉證期限提供證據;

2、根據乙公司單方解除合同違約情況,依法提出反訴,請求判決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並由乙公司按照已施工工程價款的二分之一支付甲公司違約金;$page$

3、針對乙公司申請鑑定,法院又未通知甲公司選擇鑑定機構和人員作出的鑑定結論,依法申請重新鑑定;

4、對乙公司擅自選擇的維修公司進行工商查證,證明了丙公司沒有鋼結構施工資質。

(二)律師代理意見主要觀點

1、雙方簽訂《鍋爐房鋼結構施工合同》以及合同變更,除違約金約定數額過高應當、重複計算需要調整外,其餘內容合法有效。

雖然雙方簽訂《施工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之規定,雙方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為合同價款的2倍,明顯高於實際損失,況且本案也沒有實際損失,應當根據本案情況適當減少。逾期交工罰款也屬於違約條款,合同違約金條款重複約定。

雙方合同及其合同變更內容的其他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之規定,應當合法有效,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原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材料供應等事宜進行變更,該變更也同樣合法有效。

2、乙公司在合同履行中首先且多次違約,違約付款、沒有提供施工條件、沒有按照合同變更內容提供施工材料等,導致工程不能如期完工,最終乙公司單方毀約撕毀合同。乙公司應當承擔本案全部違約責任,而且,乙公司在訴訟過程中一直違法,由此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所謂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甲公司守約履行合同,其所提反訴依法成立。

3、無法證明甲公司施工存在質量問題。

(1)經本案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工程工期順延至5月20日,在甲公司正常施工期間,未提交乙公司竣工驗收前,無法最終確認工程質量合格與不合格。

(2)乙公司認為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依據某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由於該鑑定違反最高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之規定,甲公司沒有參與鑑定,該司法鑑定程式違法。而在重新鑑定時,由於乙公司擅自對工程進行維修,使得工程原貌不復存在,某高階法院司法鑑定中心無法對工程質量及維修費用得出結論。

(3)根據最高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之規定,該責任應由乙公司承擔。

4、就工程維修問題,由於某高階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鑑定中心在鑑定時,乙公司將現場毀壞,導致無法鑑定質量和維修費用,責任應當由乙公司承擔;而乙公司與沒有鋼結構專項施工資質的丙公司簽訂所謂維修合同,該維修合同依法無效。依據該維修合同支出的維修費用不應當得到支援。

三、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工程質量和工期引發的糾紛,雖然工程實際履行價款只有21.5萬元。但由於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量過高,重複約定違約金條款,在合同履行期間,又涉及合同的變更問題,特別是在訴訟過程中,進行了兩次司法鑑定,其中一方擅自動用施工現場。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值得建築施工企業引起足夠重視。

1、關於合同簽訂。本案中,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為合同價款2倍,且還約定逾期交工一天罰1000元。實際上,二者均是違約金條款,屬於重複計算,二者只能選擇其一。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而建設工程在質量和工期方面往往可能出現問題,實際中容易使施工企業陷於被動。

2、關於合同的變更問題。合同簽訂之後,雙方經過協商一致修改變更合同,但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本案中,雙方採取商函方式,值得借鑑。

3、訴訟中,特別是在司法鑑定期間,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對鑑定物件的原貌進行維修等動用的行為,否則,將導致鑑定物件的滅失,無法作出鑑定結論。根據最高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鑑定時,將由對鑑定物件控制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4、本案中,司法鑑定程式如何啟動,最高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六條已經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往往許多法院沒有按此執行,直接導致重複鑑定,造成訴累。

通過閱讀上文的工程違約糾紛案例,相信大家對於如何解決工程違約糾紛已經有了一定的理解。一般來說,在工程專案建成後,最大的糾紛就是發包方拖欠尾款,承包方提起訴訟的情況。解決這類問題涉及的主體往往較多,不僅包括髮包方和承包方,還包括了住戶等。所以,我們在解決工程糾紛時,一定要全面分析法律關係,抓住糾紛關鍵位置,這樣才能很好的解決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日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