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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糾紛施工方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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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糾紛施工方違約責任有哪些?

施工合同糾紛施工方違約責任有哪些?

第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二,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施工合同發包方(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一,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二,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第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第五,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裝置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三、允許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發生不可抗力時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的協商解除;

(三)當事人違約時合同解除:

①合同當事人乙方的其他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個大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③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四、簽訂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項

1、合同漏項。就是必須約定的條款沒寫,給後期決算帶來麻煩,在合同簽訂前,首先,我們可以對照公司合同範本,看看裡面有哪些合同組成要素;其次,我們要有一個“連續性”思維方式,可以按照時間先後順序、工藝流程為主線思考可能存在的問題,從而對合同進行完善,思維是連續的,合同條款應該就不存在太大問題。

2、合同約定條款模糊。一句話可以有兩種理解意思,決算時雙方均按對自己有利的方式理解,是扯皮的導火索,應杜絕。

3、生搬硬套合同範本,有悖合同簽訂初衷。為了省事,生搬硬套合同範本,也不考慮合同的可執行性和專案管理模式,結果不但起不到合同指導施工的目的,反而阻礙了施工生產。我個人認為合同簽訂的前提是方便現場管理、指導現場施工,在這個大前提下再來明確經濟條款;否則,可能因合同簽訂不合理增加管理、施工、監控難度,間接增加專案成本。

4、簽字手續不完善。為圖省事,簽字的時候僅在最後一頁的甲方或乙方上簽字了事,孰不知合同的重要條款一般都不在最後一頁;有些合作方最後扯皮說“最後那頁字是我籤的,但前面你們換了”或“前面我看都沒看就簽了”,在打官司的時候法院按照同情弱勢群體,合同雙方均有知情權的條款執行,吃虧的肯定是我們。切記合同每頁都要雙方簽字。

以上便是施工合同糾紛施工方違約責任的相關內容,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在法律上,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也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