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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中 | 施工合同的標的應為

工程糾紛案例 閱讀(1.46W)
工程建設中 施工合同的標的應為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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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建築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保證工程的安全效能。
  第三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專案,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