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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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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建築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根據建築工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界定,建築安全事故分為特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施工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向縣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彙報,並做好相關的救援工作。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預案規定,一旦建築工程發生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建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事故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應急預案同時明確了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的協作要求,一旦發生事故,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搶險力量可立即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事故發生地建設部門應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善後處置工作,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認真做好死、傷者家屬的安撫、賠償,應急救援徵用物資補償及其他善後工作,確保社會穩定,儘快恢復正常施工和使用。

通過上文可知,我國建築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根據人員傷、亡數量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劃分為四個等級。安全無小事,一旦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了嚴重後果,相關責任人除了承擔經濟損失賠償外,還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那就要承擔相應的刑罰責任。如果對施工安全責任還有不清楚的,請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