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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等級

工程安全事故糾紛 閱讀(1.59W)
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等級
根據建築工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將事故分為特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施工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向縣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彙報,並做好相關的救援工作。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旦建築工程發生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