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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致殘後死亡可以獲得賠償嗎?

交通事故鑑定 閱讀(3.21W)

交通事故受害人致殘後死亡可以獲得賠償嗎?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致殘後死亡可以獲得賠償嗎?

交通事故受害人致殘後死亡可以獲得賠償,繼承人可以主張殘疾賠償請求,我國的人身損害賠償所依據的是定型化的理論,其計算採取是“勞動能力喪失說”,即不管受害人實際能活多長時間,其殘疾賠償金按一定年限計算的。

二、交通事故中死亡怎麼賠?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範圍: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

需指出的是賠償義務人除了賠償上述費用外,還應該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費用,即因就易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交通事故賠償分為財產與人身損害賠償,財產賠償原則上以直接損失為主,人身損害賠償主要包括如下內容: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最長可達20年。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通事故在發生之後,受到的傷害的等級不同,那麼獲得的賠償金一定是會存在著很大的差異的。若是肇事受害者,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雖然已經被鑑定為是傷殘,已經獲得了賠償金,但是在其死亡之後,也是依舊可以再次獲得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