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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受害人死亡誤工費可以得到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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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受害人死亡誤工費可以得到賠償嗎?

侵權受害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最終死亡的,受害人的家屬可以得到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相適應的賠償,如果受害人在死亡之前還曾住院治療,家屬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相應的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還有誤工費也是可以得到補償的。

一、可以獲得誤工費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字(2003)20號】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被侵權人因他人侵權行為死亡,其家屬可以要求獲得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如果被侵權人死亡前住院治療的,還可以要求獲得相應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貼、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等。

二、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侵權人如果在死亡之前存在住院治療的情況,是一定可以得到誤工費的賠償的,傷者在住院治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活動,勞動收入減少,而且住院治療也要花費收入,所以,受害人主張要求誤工費的賠償是完全合乎情理的,會得到法律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