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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男孩由誰撫養好 | 離婚時可放棄子女撫養費嗎

子女撫養 閱讀(2.05W)

離婚後男孩由誰撫養好,離婚時可放棄子女撫養費嗎

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同時對孩子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此時實際由一方撫養孩子,而另一方則需要支付相應的撫養費。那通常離婚後男孩由誰撫養好呢?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搞得清楚這個問題,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離婚後男孩由誰撫養好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於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離婚時可放棄子女撫養費嗎

離婚時,放棄撫育費的協議實際上是一個由父母一方基於親權行使代理子女進行財產管理的權利而作出的合同,這個合同拋棄了該子女的要求父或母其中一方給付撫育費的財產權利,其成立的前提是保證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幸福,至少不能對其應有權利進行損害。根據各國立法實踐,親權包括對子女的身體監護和財產管理,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其代理行為原則上限於財產法上的行為,而不及於身份上的行為,因為身份行為不容代理。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只能進行相應的民事活動,其他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須代理人同意等規定也只是指財產方面而言。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異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親子關係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得為權利人所處分的法律關係,不得為權利人所拋棄。離婚後,父母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解除,但與子女的親子關係並未解除,父母仍應承擔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故子女可以在必要時超出原協議,要求父母任何一方給付撫育費。

另外,父母雙方對撫養子女進行的約定,都是義務人之間對義務承擔的約定,猶如夫妻雙方約定承擔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只對義務雙方有約束力,當該協議損害權利人利益時,權利人仍享有訴權。

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那麼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相對就要大一些。當然,此時不清楚該怎麼收集有利證據的話,建議可以委託專業的離婚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相信一定可以幫助你更好的爭取孩子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