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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父母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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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擔父母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是什麼?

承擔父母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是什麼?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監護人責任有哪些

1、監護人負責養育被監護人、教育被監護人。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維護被監護人的權利與合法利益。

3、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

4、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5、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父母或者監護人有該等行為時,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消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事實上,父母在監護人順序當中始終都是屬於第一法定監護人,第一法定監護人的這種身份不可被隨意剝奪,同時身上所擔負的監護職責也是不能輕易的推脫的。例如,有些孩子的爺爺奶奶出於對孩子的疼愛,就因為孩子的父母親離婚,想要直接剝奪其監護人的地位的是不太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