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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親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監護範圍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3.34W)

父母親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監護範圍是什麼?

一、父母親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監護範圍是什麼?

監護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設立監護人,以監督和保護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的制度。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父母是其當然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應由未成年人的下列近親屬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監護範圍: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和進行訴訟。

二、如何變更監護權?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在父母不便履行責任的時候,也可要委託給他人代理監護。不管是誰承擔監護任務,都應該照顧教育好孩子,代為保管其合法財產,提供教育機會,如果涉及到民事訴訟,監護人還要代理參加。自己沒有監護能力的,應該儘快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