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財產子女繼承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子女繼承權喪失的情形有哪些?
(1)有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有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做法,不論動機怎樣,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而且,繼承人有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即使被繼承人以遺願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權繼承的,仍可確認遺願無效,依法掠奪其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理解該條要注意的是,繼承人應當是有意殺人,動機必須是爭奪遺產,而被殺害者是其他繼承人。繼承人只要有有意殺人做法,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而且,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有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即使被繼承人通過遺願將遺產指定該繼承人繼承,仍可確認遺願無效,依法掠奪其繼承權。
(3)拋棄被繼承人的,或者凌虐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凌虐被繼承人情節可否嚴重,能夠從實施凌虐做法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凌虐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可否追究刑事職責,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凌虐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拋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凌虐人、被拋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虛構、修改或者銷燬遺願,情節嚴重的。
綜上,在繼承父母財產的這個問題上,不因為女兒出嫁,也不因為性別而有所區分,司法實踐中,之所以有些兒子繼承父母的遺產比較多,可能是父母有遺囑,或者說是兒子生前對父母主要進行贍養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