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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順序擔任監護人理由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2.91W)

按順序擔任監護人理由是什麼?

按順序擔任監護人理由是什麼?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既可保護在先順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規避監護義務。同時允許監護人依其協議決定何人實施監護,這就是順序的制度價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在先順序人優先於在後順序人擔任監護人。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  

2. 在先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既可全體同作監護人,也可依其協議只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按相關法律規定,法定監護人的順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關於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

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護人主要就是針對於沒有任何民事能力的人所設立的,但一般第一監護人都是自己的父母,如果父母因各種原因沒有在了或者死亡了,那麼就應該由自己最親的家屬直接來擔當,這也是能夠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來說起到很重要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