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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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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監護權的規定是《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以上兩項規定通過意定監護制度,使得監護事宜可以提前得到安排,避免了日後發生糾紛的風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我國《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等有權撤銷監護權。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 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三)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四)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前款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二、法定監護的範圍包括哪些?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是對於法定監護這個問題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我們國家對於監護這個問題是非常的重視的,因為未成年孩子的身心發展的是不健全的,這種情況之下需要由法定監護人來進行監護,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