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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子女撫養 閱讀(1.34W)

國家對於監護人的職責以及相關標準,小編認為,大部分讀者應該都能夠了解,那麼監護人的具體監護順序應該是怎樣的呢?根據相關的標準,對於未成年人來說,是我讓他監護人的順序,就是他們的父母,詳情來看下面的文章解釋。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一、法定監護人的順序:

順序為: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如何成為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

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於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於主管組織,法律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我們不僅能夠意識到,國家在監護人的相關辦法已經規定上的嚴格程度,更多的也是能夠讓讀者瞭解了,對於未成年人來講,他們更需要監護人,因為未成年人還沒有一些形式的行為能力,也就更需要監護人對他們進行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