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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監護人包括哪些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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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生兒監護人包括哪些相關人員?

新生兒監護人包括哪些相關人員?

新生兒作為未成年人,需要具有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監護人的分類有哪些?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

1、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於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由於新生兒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其行為能力以及財產人身權利等都需要監護人進行維護。監護人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對孩子的行為以及健康成長負有主要責任。監護人主要包括父母,外祖父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