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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證明條例相關材料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1.13W)

監護人證明條例相關材料有哪些?

身為監護人,我們應該知道監護人的條件應該具備什麼,並且應該知道監護人都需要一定的證明才能夠合法,那麼監護人證明條例相關材料有哪些?根據規定,法定的監護人是直接由法律來定的,並不需要監護人提供什麼材料,那麼具體的,我們看下文。

一、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有哪些

1.法定監護人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無需特別的證明檔案。

2.近親屬作為法定監護人的只需要戶口本即可證明。

二、法定監護人的定義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三、法定監護人的範圍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法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在閱讀本篇文章之後,我們已經能夠對監護人的證明條例有了一定的新的認識,所以並不是所有監護人都需要提供證明條例的,也就是說,如果下次遇到類似於監護人證明條例相關材料有哪些在相關問題的時候,我們就可以非常明確的給別人解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