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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包括的人具體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1.91W)

一、監護人包括的人具體有哪些?

監護人包括的人具體有哪些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監護人的職責

(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2)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3)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因此不管是哪種情況下的監護人,都應該履行監護人應盡的職責,且監護人本身也具有履行相關法律職責的能力,否則的話是不具有監護人資格。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相關的法律職責就會受到相關法律的處罰,如果是遇到特殊情況的,那麼就需要特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