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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成員包括哪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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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事會成員包括哪些人員?

監事會成員包括哪些人員?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管人員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管人員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主管人員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股份公司監事會還可以設副主管人員,副主管人員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副主管人員可以在監事會主管人員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會成員的資格任期

監事會成員通常應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國家允許法人擔任監事。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的積極和消極任職資格與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責。

監事會成員的卸任與免職的原因和方法與董事基本相同,即監事在任期屆滿時自然卸任。監事還可能因喪失任職資格而被解除職務。

監事會是監督企業的運營的一個重要的機構,每一個企業的監事的人數都不固定,但是監事的功能都是差不多的,都是為了監督企業的運營,所以應當重視監事會這個機構,監事會人員的選擇也有一定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