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被監護人的範圍包括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1.76W)

一、被監護人的範圍包括哪些?

被監護人的範圍包括哪些?

1、不滿18週歲的人(不含年滿16週歲且有工作的人);

2、殘疾人;

3、患有精神病的人(無論是完全的精神病,還是間歇性精神病)。

監護人為不在親權照顧下的未成年入主要未成年人出生時父母均死亡的,或出生後父勾死亡的,或父母不明者(如棄兒)等。被監護人為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的未成年人,包括事實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兩種。前者如父母均失蹤;

後者如父母均為禁治產人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被依法宣告停止親權、剝奪親權,父母被判刑、患病或者由於父母子女因上學或就業相隔遙遠不能直接行使親權的情況,等等。

被監護人為成年人,一般是指成年人被宣告為禁洽產人,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各國法律對此有不同的規定。一般是指心神喪失常態的人,如精神病人以及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情的人。

成年人,如因其揮霍、浪費或遊手好閒,以致陷人貧困影響履行家庭義務者,亦同樣得受法律保護;中國《民法典》規定了被監護人為成年人的,僅限於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監護人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被人指在監護關係中,處於監護之下的人。對被監護人範圍寬窄的不同定義,決定了廣狹兩種不同意義的監護。廣義監護的被監護人是指一切未成年人和限制及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狹義監護的被監護人僅指於監護人監督和保護下的不在照顧下未成年人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的未成年人,及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我們國家對於監護這個方面管理的是非常的嚴格的,被監護人的範圍主要指的就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比如說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還有就是有一些患有精神疾病的殘疾人等,這些都是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