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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的監護人包括哪些人

子女撫養 閱讀(1.38W)

學生的監護人包括哪些人

一、學生的監護人包括哪些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二、學校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嗎?

學校並非學生的法定監護人。我國未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其中並不包括學校,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學校與學生只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因此學校在未成人侵權或者被侵權的案件當中只承擔過錯責任,根據其過錯程度的大小來承擔民事責任。分析學校是否有過錯應從學校的職責來看,如果學校在對學生的教育及管理當中的確存在過錯,則學校就應對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之所以沒有把學校歸納到學生的監護人的範圍當中,因為學生在校期間和學校建立的是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但是學校根本就沒有資格去成為學生的監護人,民法總則中對監護人的範圍就規定的非常的明確,只能說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一些意外事故,學校是必須要根據責任大小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