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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到底其他監護人什麼意思?

子女撫養 閱讀(2.4W)

在我國到底其他監護人什麼意思?

認為孩子的監護人就只能是親生父母,就算是交給其他人撫養也不能像親生父母那樣就具備監護人資格的這種想法的,肯定是大有人在的。但是在我國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當中就提到了其他監護人的這個概念,可是搞不清楚其他監護人什麼意思的這個問題的,希望小編下面整理的這篇資料能夠讓您豁然開朗。

一、在我國到底其他監護人什麼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民法典》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其他監護人其實就是指孩子的祖父母,兄弟姊妹,或者是和親生父母關係特別密切的好朋友等這都稱為其他監護人。當然也是在孩子親生父母遭遇到了一些意外的狀況才會發生由其他監護人進行監護的這種情形,其他監護人只要是成為了當事人的監護者,所擔負的職權和親生父母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