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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監護人姓名是什麼意思?

子女撫養 閱讀(6.63K)

到底監護人姓名是什麼意思?

我們都知道未滿18歲的青少年在沒有大人在身邊的時候是不可以辦理任何事情的,必須要有監護人,父母就是我們的監護人,不單是青少年需要監護人,是那些沒有民事能力的人,需要監護人的保護的人,那麼到底監護人姓名是什麼意思?

一、到底監護人姓名是什麼意思?

監護人稱謂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也就是符合第16~19條規定內容的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或者。

可能在這之前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因為沒有民事行為的人或者限制了民事行為的人,包括成年人,是必須要有監護人在身邊才可以的,除了父母,親戚朋友願意承擔這個責任的也可以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