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未成年兒童監護人是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1.49W)

一、未成年兒童監護人是哪些?

未成年兒童監護人是哪些?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由有監護能力的袓父母、外袓父母、兄姐擔任,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也可擔任監護人。未成年人監護是指對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所進行的監護。對於無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財產上的監護,主要是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為法律行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監護人已盡了監護職責,可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參見監護的其他條目。

二、我國關於監護人的分類有哪些?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所以我國給未成年人規定的第一監護人就是他的父母。如果是需要監護人進行變更,那麼他的第二監護人才是他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這也必須建立在他的外祖父母等等是有監護能力的,如果他們也沒有監護能力,那麼可以通過村居委會,在他們的近親屬中協商選擇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