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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2.55W)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哪些?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哪些

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民法典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監護人受到不法侵害。

2、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必須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監護人擅自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對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代理被監護人蔘加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均應由監護人代理進行或由監護人同意後進行。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必須在日常生活中給與被監護人必要的關心和照料,並有義務對被監護人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和教育,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如果監護人不履行職責,導致被監護人實施了損害國家、集體的財產權利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的行為,監護人必須對被監護人所造成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監護人能夠證明自己確實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他的責任。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在被監護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法律要求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地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看上去未成年人的監護範圍是比較廣泛的,但現實情況想必大家也非常的清楚,甚至是未成年的爺爺奶奶,親生的哥哥姐姐等這些,在父母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都是一幅跟自己沒有關係的態度。很多時候,可能當事人也確實有自己的一些苦衷,所以監護制度實際操作中會有很多和現實生活相矛盾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