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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監護人的設定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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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監護人的設定有哪些方式?

未成年監護人的設定有哪些方式?

1.法定監護: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都是由法律所規定的監護稱為法定監護,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2.委託監護:委託監護是指通過委託監護合同而設立的監護。

3.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方面?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彙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對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監護人應當根據自己的有關義務來履行對監護人的有關責任,但後期如果監護人存在變動的情況下,也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監護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