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損壞財物賠償損失

法律 閱讀(8.82K)
損壞財物賠償損失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賠償損失

1、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2)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3)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4)請求人無過錯;

2、賠償標準:過錯賠償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直接經濟損失,可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民法通則》等法規予以確定;另一部分是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失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提出索賠數額,最終數額以協商結果或法院判決為準。

3、法律依據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第2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28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4、提出程式:如果無過錯方提出離婚賠償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雖然婚姻法中規定在婚姻中沒有過錯的一方有權讓有過錯的一方進行賠償,但是前提是證明對方是有過錯的一方,證據一定要是實實在在的,不能單憑几個聊天截圖或者是照片,一定是捉姦在床,或者在一起纏綿的視訊,否則法院不進行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