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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讓監護人處理未成年財產?

子女撫養 閱讀(2.57W)

哪些情況可以讓監護人處理未成年財產?

我們都知道法律在處理那些單純是贈與的有利行為的時候是不區分究竟受益人的年齡是否達到了成年的狀態的,所以在現實中出現的很多監護人處置未成年人得到的財產情形都是不會有任何的法律異議的,那麼,哪些情況可以讓監護人處理未成年財產?

一、哪些情況可以讓監護人處理未成年財產?

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也可以使用其財產支付因未成年人侵權而產生的賠償費用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 【監護人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屬於法律上規定的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大部分行為都需要由監護人來代理。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父母有權利也有義務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監督和保護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等。

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財產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出於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根據以上規定,只有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監護人才有權處理未成年人的財產,因此,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只有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處分未成年人的房產,即“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對於“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的具體情形,我國法律還未作出相應的規定。根據司法實踐中有關做法,筆者認為,生活中的以下情形可以視為符合“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的情形:

作為監護人的父母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支付學費等,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情形;作為監護人的父母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治病等,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情形;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未成年子女自身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作為監護人的父母為未成年人支付侵權賠償款,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情形;未成年人的房產遇合法拆遷,作為監護人的父母與拆遷部門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而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情形;作為監護人的父母需要出售舊房來為未成年人購買新房改善居住條件時,且購買的新房價值等於或大於舊房的價值,而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情形。

為孩子上學方便變賣其房產併購置新房的,只要新購買房屋價值不明顯低於原房屋價值,且給孩子上學提供明顯便利的,應該屬於“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的情形。

法律對於未成年人房屋過戶登記也有特別規定。《房屋登記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因此,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辦理登記的,應提交有關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和證明,否則,登記機關將不予受理其登記申請。

綜上所述,被監護的物件往往都是不能夠對自己的行為有較為清楚認識的人,所以在面對得到的財產時可能沒有能力很好的處理卻始終擁有所有權,但是監護人如果是出於有利於其財產的原則而進行的處置是被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