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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精神賠償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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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精神賠償是怎樣的

旅遊糾紛精神賠償是怎樣的

1、違約賠償沒有精神損害。旅行社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縮短遊覽時間、增加或者減少服務專案等,都屬於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旅行社都要按照約定或者旅遊者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但不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旅遊者一直難以接受的是,旅遊活動本身包含物質和精神享受兩個部分,既然合同法講究賠償的補償性原則,只要旅行社違約,處理物質方面的賠償外,還應當為遊客精神享受損失進行賠償。所以,遊客要求旅行社精神損害賠償時理所當然的,旅遊者的要求似乎也有合理性。上述案例中的胡先生,僅僅因為漏遊了旅遊景點,就要求得到精神損害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然而,我國的民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旅遊糾紛處理的司法解釋都明確,合同損害糾紛賠償不包含精神損害賠償,旅遊者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援。這就意味著,儘管旅行社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約定,也的確給旅遊者帶來精神上的不愉快,但法律並不認可該精神不愉快能夠達到精神損害的層面。

2、侵權責任賠償包含精神損害。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侵權責任都不涉及精神損害賠償,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方式,既可單用,也可以並用。比如不小心把他人車輛損壞,侵權人只要把車輛修好就可以了,不涉及精神損害賠償。

同時,並非所有精神損害都有經濟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直接和旅遊者人身傷害有關,對於在侵權責任中受傷的旅遊者,如果其損害是輕微的,只要旅行社給予旅遊者及時救治,賠償與醫療有關的費用,並承擔誤工費等費用外,旅行社不需要賠償精神損害。因為從法律角度看,人生活在群體社會中,在一定限度範圍內,都必須有所承受和仍耐,只要損害不嚴重,旅行社能夠幫助旅遊者治療身體,就足以彌補旅遊者所遭受的損害。

3、嚴重人身傷害有精神損害賠償。按照司法實踐,如果旅行社對於旅遊者人身造成較為嚴重的損傷,且住院較長時間,或者造成死亡,旅行社的行為不僅造成了旅遊者的人身傷害,還給旅遊者及其家屬的精神造成了嚴重的損害,旅遊者或者家屬要求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一般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援。當然,具體到個案,旅遊者是否能夠得到及得到多少精神損害賠償,主要取決於主審法官的自由心證。

因此,在旅遊糾紛中,旅遊者希望得到精神損害賠償,首先要分清該糾紛屬於違約糾紛還是侵權糾紛,如果是違約糾紛,就不要提精神損害賠償,因為即使提出也不能得到滿足。如果是侵權糾紛,主要看是行李物品損害還是人身損害。如果僅僅是一般物品的損害,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任何意義;如果是人身傷害,且較為嚴重,就可以考慮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

在進行處理旅遊糾紛精神賠償的時候,如果是合同中約定了精神賠償的方式和方法,是需要按照合同來執行的,但是,如果合同中沒有進行約定,我們一般是要根據法律法規來首先進行判斷是否屬於精神賠償,而且,大家要注意,並不是所有的精神賠償都是有經濟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