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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復婚程式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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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又復婚的夫妻,在現實中還是非常多的,既有國內夫妻復婚的,也有涉外婚姻復婚的。不過涉外婚姻復婚的程式和國內夫妻復婚相比較要複雜一些。所以,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涉外婚姻復婚程式是怎麼樣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涉外婚姻復婚程式是怎麼樣的

一、涉外婚姻復婚程式是怎麼樣的

離婚後又申請復婚,應按結婚的規定辦理。 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如果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式解除的,應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

(二)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三)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或者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申請我國人民法院承認裁定其效力,但必須經該出具離婚證的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和我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二、涉外結婚的辦理程式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結婚當事人須持的證件:

1、中國公民應持下列證件:本人的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出具的記有本人基本情況和與何人結婚的證明。2、外國人須持以下證件: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如外國人一方為在華僑民,須持下列證件: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本人戶口所在地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對證明的要求與上述中國公民一方須持的第二類證件相同。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當事人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申請登記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持有關證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符合我國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關涉外結婚登記規定的,准予登記,並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依法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後,在我國境內雙方自願要求復婚的,按涉外結婚的有關規定辦理。對於雙方都是外國人,要求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的,只要他們具備《中國人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中所要求的證件,符合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可予辦理結婚登記。但為了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可讓婚姻當事人提供其本國法律在外國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

涉外復婚的辦理程式根據當事人的不同情況,處理也是不一樣的,而且涉外結婚的程式也和國內結婚的登記程式差不多,只是需要的資料有一些差別。所以,若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