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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離婚法律程式

涉外婚姻 閱讀(7.63K)
涉外婚姻離婚法律程式

涉外婚姻,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為外國國籍的婚姻。涉外婚姻法律問題主要涉及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問題。涉外婚姻關係的處理通常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衝突問題。現在,涉外婚姻在我國越來越常見,涉外婚姻的增多是我國對外開放程度加大的一種體現,但涉外婚姻也產生很多的問題,造成離婚也是比較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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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離婚法律程式

涉外婚姻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3、當事人的身份證件(1)內地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香港居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居民身份證;對華僑之間的離婚訴訟,基本上應以其共同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我駐外使領館和我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此類離婚訴訟,但下述情況例外: ①在涉外婚姻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或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以上是涉外婚姻離婚程式法律上的規定。